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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永强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永强,何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8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芳,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永强,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审第三人:何静,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四川省蓬溪县。再审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永强、原审第三人何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1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诸安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诸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竹玲审判员  王福生审判员  郭长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