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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阿布拉海提与曹庆奎、刘连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拉海提,曹庆奎,刘连秋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159号原告:阿布拉海提,男,1954年3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秋林,石河子市司法局西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庆奎,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刘连秋,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阿布拉海提诉被告曹庆奎、刘连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阿布拉海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布拉海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拉海提撤诉。审 判 长  吕红伟人民陪审员  吴虹其人民陪审员  徐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云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