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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明义与合肥中皖顺丰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义,合肥中皖顺丰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837号原告:张明义,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中皖顺丰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338号商网104住宅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90683L。法定代表人:金石。原告张明义诉被告合肥中皖顺丰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明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明义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