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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385姜xx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85号罪犯姜xx,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现在连云港监狱三监区服刑。罪犯姜xx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9月2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判裁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6年2月23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刑二初字第00402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与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刑期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29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作为小组组长认真负责。服刑期间先后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姜xx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姜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其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姜xx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