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双美彩印有限公司,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洪金山,王少鹏,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周普军,武汉老中堂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泽萱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剑雅服装有限公司,河南鼎易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元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林大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洪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晋江市双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少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法定代表人:李禹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洪金山,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少鹏,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刘彦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普军,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武汉老中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泽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刘万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剑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单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鼎易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彭曹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汕头市元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吴���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双美彩印有限公司、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洪金山、王少鹏、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周普军、武汉老中堂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泽萱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剑雅服装有限公司、河南鼎易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元晟服饰有限公司、洪朝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金山的财产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被执行人洪金山、上海宏南襄实业有限公司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为了便于统一执行,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泉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