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王笑山与被执行人阳范聪、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笑山,阳范聪,怀化铠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王笑山,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女,53岁,系申请执行人王笑山之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阳范聪,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怀化铠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小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邓友佳,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尹秀常,该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王笑山与阳范聪、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笑山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尚在积极履行中,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