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与张兰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张兰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民初17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住所地武宁县城人民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潘理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娟,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张兰兰,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与被告张兰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兰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透支额度本金19947.63元,利息2175.7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1126.9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后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兰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被告张兰兰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该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2017年3月12日,被告张兰兰已消费20000元,后被告未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偿还该信用借款及利息。2017年9月,原告扣了被告储蓄卡72.48元。2017年10月7日,经计算透支本金为19947.63元,利息2175.7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1126.9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兰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2日,被告张兰兰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该贷记卡透支信用额度为20000元。2017年3月12日,被告张兰兰已消费20000元。2017年9月,原告扣了被告储蓄卡72.48元。后被告未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偿还该信用借款及利息。2017年10月7日,经计算透支本金为19947.63元,利息2175.7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1126.9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金穗贷记卡的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帐户交易信息明细、账户催收资料信息等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兰兰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则,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该遵守该金穗贷记卡约定的义务,并在信用卡透支后,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违约金,现被告经催讨拒不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透支利率执行上限为年利率18.25%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其计息执行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其约定不超过法律法规关于利率执行的上限,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请求判令被告张兰兰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19947.63元,利息2175.7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1126.9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及按合约规定支付从2017年10月8日起至透支本金偿还之日止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兰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兰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19947.63元,利息2175.7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1126.94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上述透支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以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被告张兰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