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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石明西申请执行杨俊、杨光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西,杨俊,杨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石明西,男,1976年12月4日生,苗族,榕江县人。被执行人杨俊,男,1962年11月15日生,侗族,榕江县人。被执行人杨光梅,女,1972年8月1日生,侗族,榕江县人。本院在执行石明西申请执行杨俊、杨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俊每月有工资收入5120元,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已对杨俊工资进行扣留,每月扣留3000元,期限自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直至该案兑现完毕。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表示认可,同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征得申请人石明西的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洋审判员 封安允审判员 姚元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昌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