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志松与殷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松,殷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4383号原告:廖志松,男,汉族,1992年5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岳,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383233。被告:殷江,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志松与被告殷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志松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志松以被告殷江已将剩余建房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廖志松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罗孝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禹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