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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1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曾郑花、黄向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郑花,黄向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郑花,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向团,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曾郑花和被执行人黄向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2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曾郑花和被执行人黄向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黄向团名下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或未开户,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向团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记录;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反馈黄向团有企业注册、车辆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黄向团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1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