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046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蓉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人民陪审员 吕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