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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046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蓉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人民陪审员  吕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