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艾晓东、苏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晓东,苏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艾晓东,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苏秀峰,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22民督1号支付令,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艾晓东诉被执行人苏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艾晓东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2民督1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禄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