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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陈勇与王天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天云,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由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6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8000元,未执行标的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现已被本院查封,但是上述车辆暂未被本院控制,导致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6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