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林旺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达煤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806号原告:刘林旺,农民。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东村镇黑龙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旺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达煤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刘林旺负担。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