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执27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诉张涛、张文全、冯小刚、冯桂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张涛,张文全,冯小刚,冯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2797-1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马占新,系该社社长。住所地:昌吉市榆树沟镇镇区榆军路A段3号。被执行人:张涛,男,回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张文全,男,回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冯小刚,男,回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冯桂花,女,回族,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诉张涛、张文全、冯小刚、冯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2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054.32元,未执行标的23054.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不再需要由本院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29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俊文审判员 汪卫东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