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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卡骆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依悠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协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卡骆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依悠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协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FlorentAndreReneBAILLY。申请执行人卡骆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FlorentAndreReneBAILLY。被执行人广州依悠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朋。被执行人上海协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董福娣。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1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广州依悠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协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卡骆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合计XXXXXXX元。本院依据该裁决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广州依悠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协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2016)沪仲案字第1119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1,512.4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查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2016)沪仲案字第1119号调解书、执行通知、工作记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依悠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协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119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武博审判长  袁黎明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郁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