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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秀春与郭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春,郭永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3456号原告:赵秀春,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郭永锋,男,约38岁,汉族,住清丰县。原告赵秀春诉被告郭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赵秀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春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秀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秀春负担。审判员  董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