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秀春与郭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春,郭永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3456号原告:赵秀春,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郭永锋,男,约38岁,汉族,住清丰县。原告赵秀春诉被告郭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赵秀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春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秀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秀春负担。审判员 董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