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骆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1139号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12号。法定代表人:房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亮,该公司员工。被告:骆涛,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骆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其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