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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雅文与郑毅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雅文,郑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雅文。法定代理人:高秀丽,女。被执行人郑毅。申请执行人郑雅文与被执行人郑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4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郑雅文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43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毅在银行存款10558元,其中执行费58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105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郑雅文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25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