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本院民一庭、程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一庭,程路平,许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2314号申请人:本院民一庭(周爱玲)。被执行人:程路平,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许牡丹,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一庭(周爱玲)与被执行人程路平、许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路平、许牡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路平、许牡丹价值1374.00元的财产,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