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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兵与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兵,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803号原告:梁兵,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庆华,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必生,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北涛,该医院医务科副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兵与被告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梁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兵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兵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朱旭峰人民陪审员  周洪兵人民陪审员  费华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敖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