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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陈志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87号罪犯陈志斌,男,1988年5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海陵区。现在连云港监狱九监区服刑。罪犯陈志斌曾于2007年5月1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2014)泰海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6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志斌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为此,2015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志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