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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7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州市华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徐州信和医疗器械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徐州信和医疗器械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华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单金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7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山路21号消防排烟控制系统研发中心1号楼1-101。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信和医疗器械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北一巷1号303室。法定代表人:李昕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华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山路17号(社保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肖铁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单金龙,男,1970年3月15日生,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员工,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徐州信和医疗器械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华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单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州信和医疗器械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上诉人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徐州信和医疗器械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按上诉人徐州信和医疗器械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45元,减半收取18922.5元,由徐州大亚自动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