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董文虎与高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虎,高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3305号原告:董文虎,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芳,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军,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齐河县城区。原告董文虎与被告高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虎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董文虎负担。审判员 徐庆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