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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董文虎与高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虎,高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3305号原告:董文虎,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芳,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军,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齐河县城区。原告董文虎与被告高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虎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董文虎负担。审判员  徐庆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