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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珏、雷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珏,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王珏,女,1982年6月20日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雷虎,男,1977年1月7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王珏申请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雷虎应支付申请人王珏案款130000.0元,承担执行费18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3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雷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