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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圣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圣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4594号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45604311),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806室。法定代表人:瞿红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圣芬,女,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良洪,系被告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科,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购公司)与被告周圣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汇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光,周圣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良洪、汪文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周圣芬支付汇购公司股权转让款226万元。事实与理由:汇购公司与周圣芬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出让方汇购公司将其拥有的杭州天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公司)606万股股权转让给周圣芬,转让价款为550万元。汇购公司已于2017年7月3日协助周圣芬完成目标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周圣芬支付部分价款后,尚欠226万元未支付。现汇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周圣芬辩称:一、对本案的股权转让事实,没有异议。二、本次股权转让其实是周圣芬回购股权。在汇购公司控股期间致使公司亏损,周圣芬被迫不得已收回股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5月18日,汇购公司(出让方)与周圣芬(受让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出让方将其拥有的天缘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周圣芬,股权数量为606万股,股价共计550万元;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00万元,股权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40万元,协议签订后60日支付110万元。协议签订后,上述股权于2017年7月3日从汇购公司名下变更至周圣芬名下。周圣芬支付价款324万元,尚欠汇购公司价款226万元。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其有效。周圣芬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汇购公司要求周圣芬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2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周圣芬提出回购之前汇购公司造成天缘公司亏损的抗辩,属于另案纠纷,宜另行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圣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0元,减半收取124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周圣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无书记员  徐雁楠?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