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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梁仁俊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仁俊,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焦岗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仁俊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仁俊及其辩护人魏敬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仁俊在凤台县城关镇临水雅苑小区路边,发现童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轿车车门未锁,遂趁无人之机自轿车内盗得银白色三星数码相机一部。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相机价值163元。2、2017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梁仁俊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新姜某“史丹利复合肥”店前,趁闫传网熟睡之机,将闫传网放在枕下的一部苹果4S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31元。3、2017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梁仁俊在淮南市毛某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岗湖镇特产一条街寻找盗窃目标时见“迎湖活鱼馆”门未上锁,遂进入饭店并在一楼卧室内趁倪某熟睡之机,自倪某枕边盗得白色金立手机一部及用塑料袋包裹的现金2175元。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689元。(二)抢劫罪2017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仁俊骑摩托车到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周台村商杭高铁工地意图盗窃,后梁仁俊在工地上停放的川A×××××吊货车内翻找物品时被工人彭某发现。梁仁俊在逃离时被彭某抓住衣领,为挣脱控制,梁仁俊用拳头向彭某面部猛击,致彭某面部多处受伤,后梁仁俊被陆续赶到的工人控制。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粘膜破损,其伤情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证人付某、刘某、朱某的证言;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3、失主童某、闫传网、倪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仁俊的供述与辩解;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书证;6、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7、搜查、提取、辨认、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8、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9、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9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仁俊在实施盗窃犯罪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仁俊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仁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对其所犯盗窃罪、抢劫罪均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仁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盗窃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对其所犯抢劫罪、盗窃罪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梁仁俊予以判处。被告人梁仁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和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梁仁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盗窃的财物大部分已被追回并返还给失主,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7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仁俊骑摩托车到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周台村商杭高铁工地意图盗窃,后梁仁俊在工地上停放的川A×××××吊货车内翻找物品时被工人彭某发现。梁仁俊在逃离时被彭某抓住衣领,为挣脱控制,梁仁俊用拳头向彭某面部猛击,致彭某面部多处受伤,后梁仁俊被陆续赶到的工人控制。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粘膜破损,其伤情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确认。1、被害人彭某的陈述称,其是中铁八局的工人,在毛某建商杭高铁。2017年6月10日2时许,其发现工地上拉货的工程车车门开着,有人用电筒照明在工程车驾驶室里翻找东西。其过去大喊干什么的,一中年男子从车上跳下来准备跑,其上去抓住他的衣领,把他控制,然后大声喊工友来帮忙。那个小偷看跑不掉,就用拳朝其面部猛击,其的眼及面部被打伤,其还手也用拳头朝他头打了几下。其老婆听到其呼救后,喊了三个工友过来帮忙把小偷抓住,然后就报警了。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丈夫彭某都在高铁十标项目部工地上工作,晚上负责看管工地上的设备。2017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其起床去看工地上的情况,刚打开宿舍的门,就看到停在工地现场高架桥下的施工车里有手机的亮光,有个人拿着手机在车里翻找东西。其于是让老公彭某去看看,彭某知道他是小偷,就准备把他关在车里,那人就往外挣扎想跑,彭某就抓着他,他就和彭某打了起来。其跑到对面工地宿舍喊刘某。等其赶到现场时,其看见彭某嘴巴流血了,那人被控制了,后大家就报警了。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0日凌晨,其在宿舍睡觉时,付某到其宿舍门口跟其说有小偷和彭某打架,其于是就向河对岸跑。其到现场时,看见彭某和那个小偷厮打在一起,其把他们拉开后,问那个小偷做什么,他讲在工程车里躲雨。后其就让付某打电话报警了。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商杭高铁当驾驶员,开川A×××××绿色工程车。案发后,其去车里检查,发现车里面被翻的乱七八糟,但是没有发现物品丢失。其当时忘了上锁,门是关着的,车窗玻璃也是关着的。5、被告人梁仁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2017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其骑摩托车到商杭高铁周台村丁家沟工地上准备偷东西。凌晨2点左右,其看到一辆工程卡车的驾驶门没锁,就将摩托车停在旁边,爬上驾驶座,拿手机手电筒照明,在车厢内翻东西。还没找到值钱的财物就被现场一个工人发现了,将其堵在驾驶室。那个工人问其干什么,其说进车里躲雨,他将其堵住不让下车,其强行从车上跳下,想逃跑。但那个工人将其衣领抓住,其挣扎着就用拳头朝他脸上猛捶,他眼睛、嘴唇被打伤,脸也被其打肿了。那个工人被其打急了就还手打其头几下并呼救,后又赶过来几个工人将其控制住并报了警。6、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鉴鉴定意见书,证实彭某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损等,伤情已构成轻微伤。7、辨认笔录,证实彭某辨认出梁仁俊就是盗窃货车内物品并对其进行殴打的人。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梁仁俊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指认出商杭高铁丁家沟工地是其犯罪现场。9、淮南市公安局毛某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岗湖镇周台村商杭高铁工地,工地停放一川A×××××绿色吊货车,车内有迷彩服、手套等物品。二、盗窃事实(一)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仁俊在凤台县城关镇临水雅苑小区路边,发现童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轿车车门未锁,遂趁无人之机自轿车内盗得银白色三星数码相机一部。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相机价值163元。案发后,被盗相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失主童某。(二)2017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梁仁俊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新姜某“史丹利复合肥”店前,趁闫传网熟睡之机,将闫传网放在枕下的一部苹果4S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31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失主闫传网。(三)2017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梁仁俊在淮南市毛某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岗湖镇特产一条街寻找盗窃目标时见“迎湖活鱼馆”门未上锁,遂进入饭店并在一楼卧室内趁倪某熟睡之机,自倪某枕边盗得白色金立手机一部及用塑料袋包裹的现金2175元。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689元。案发后,被盗现金2175元已被失主倪某领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确认。1、失主童某的陈述称,2017年2月份的一天傍晚,其将车停在凤台县临水雅苑小区门口路边,第二天发现放在车副驾驶前储物箱里的三星数码相机丢了。2、失主闫传网的陈述,称2017年5月31日晚9点半,其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新姜某其化肥农药门市部门口床上睡觉前,将苹果4S手机放在枕下,次日凌晨4点半左右,其发现手机被偷了。3、失主倪某的陈述,称其在焦岗湖新码头开饭店,2017年6月3日22时许,其睡觉时将钱包用袋子装着放在枕头上,内有现金2175元,其白色金立手机放在其面前,当时房门没有上锁。23时许,其发现钱包和手机都不见了。4、被告人梁仁俊的供述称,2017年5月底,其在颍上县姜某瞎逛,夜里在一家卖化肥的商店门前的床上,偷了一部黑色苹果手机。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溜达至凤台县城关镇,发现一辆白色轿车驾驶门没锁,就爬进车里翻找值钱的东西,后在储物格里偷了一部银白色的老式相机。2017年6月2日晚10点多钟,其骑摩托车到焦岗湖景区特产一条街准备偷东西,后发现沿湖一排平房有一间玻璃门没锁,其进卧室后发现有个女的睡在床上,其在枕头边偷走一个小塑料袋,里面有2100多元现金和一部白色手机。5、淮南市公安局毛某分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对梁仁俊随身携带的物品及位于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梁庵村的住处进行了检查、搜查,并形成笔录,共扣押现金2684元、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三星相机一个等物品。6、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三星相机价值163元,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931元,被盗金立手机价值689元。7、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梁仁俊带领公安民警指认出焦岗湖景区特产一条街“迎湖活鱼馆”是其盗窃卧室内现金和手机的地点、凤台县临水雅苑小区门口是其盗窃一白色轿车内相机的地点、颍上县江店孜镇新姜岳村“史丹利复合肥”门口是其趁失主熟睡之机盗窃床上手机的地点。8、淮南市公安局毛某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证实倪保皊被盗现场位于淮南市公安局毛某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岗湖风景区特产一条街“迎湖活鱼馆”倪某家。9、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视频时差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倪某“迎湖活鱼馆”案发当日的监控视频,经查该视频时间与实际时间相差一日,即2017年6月3日22时50分许左右见梁仁俊持手机照明在案发现场。10、返还清单、领条,证实被盗现金2175元已被失主倪某领回;被盗苹果4S手机已被失主闫传网领回;被盗三星相机已被失主童某领回。证明上述抢劫、盗窃犯罪事实的还有以下证据,并经法庭举证,认证,依法予以确认。1、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07)青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0)凤刑初字第0085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凤台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梁仁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淮南市公安局焦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梁仁俊的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10日凌晨,商杭高铁毛某段施工队保安称在工地发现盗窃人员,其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梁仁俊抓获。3、淮南市公安局毛某分局补充说明,证实因梁仁俊有多次盗窃前科,遂对前期辖区内盗窃案件串并研判,在倪某被盗案现场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与梁仁俊高度相似,后经审讯,梁仁俊对其盗窃倪某现金、手机的事实供认。后经对梁仁俊家中搜查,发现众多疑似盗窃物品,后经电子数据检索,查明机主信息,即展开倒查,核实失主,并立案侦查。经审讯,梁仁俊对其盗窃闫传网、童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户籍证明,证实梁仁俊出生于1970年11月29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仁俊在实施盗窃犯罪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9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仁俊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仁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抢劫罪和盗窃罪的事实,对其所犯抢劫罪、盗窃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仁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盗窃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对其所犯抢劫罪、盗窃罪均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仁俊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梁仁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盗窃的财物大部分已被追回并返还给失主,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仁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仁俊盗窃倪保皊的白色金立手机,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给失主倪保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施 李人民陪审员  岳方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建相关法律条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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