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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苗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苗某,张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苗某,女,192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张璐,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璐,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苗某、张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苗某、张璐没有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过户。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2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