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催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诚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永诚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催51号申请人:深圳市永诚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85634219J)。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环工业区(沙一)**栋厂房。法定代表人:罗福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永诚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深圳市永诚创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140441127、出票金额玖万贰仟圆整、出票人宁波欧罗巴焊割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永诚创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6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永诚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永诚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雯雯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柳 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