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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利君与被告苗阿龙、张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君,苗阿龙,张允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君,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强,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苗阿龙,男。被执行人:张允志,男。王利君与被告苗阿龙、张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204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车辆、股票的登记财产信息情况,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并将苗阿龙、张允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50867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