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荣葆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荣葆堂大药房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7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荣葆堂大药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娄敬路*号。投资人:王荣伟,该药房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有智,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荣葆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12.5元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X法庭记录王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