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廖上该、郑秀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上该,郑秀花,王修华,廖上升,廖乃辉,廖上干,蒋启,林伯鑫,林起源,廖春妹,张霞,张玉楠,张乃圪,张玉国,郑香珠,廖桂娇,郑昌茂,郑南清,张英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廖上该,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郑秀花,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王修华,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廖上升,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廖乃辉,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廖上干,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蒋启,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林伯鑫,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林起源,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廖春妹,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张玉楠,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张乃圪,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张玉国,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郑香珠,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廖桂娇,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郑昌茂,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郑南清(曾用名郑兰清),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张英野,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申请执行人廖上该、郑秀花、王修华、廖上升、廖乃辉、廖上干、蒋启、林伯鑫、林起源、廖春妹、张霞、张玉楠、张乃圪、张玉国、郑香珠、廖桂娇、郑昌茂、郑南清与张英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319784元,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张英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查询张英野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审 判 员 林华杉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