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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庞连杰、庞晓非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连杰,庞晓非,徐翠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3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连杰,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交通集团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晓非,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医院干事,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翠林,女,194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车辆厂职工医院退休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庞连杰因与被申请人庞晓非、徐翠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黑01民终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庞连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庞晓非、徐翠林将房屋返还给庞连杰。庞晓非口头答复称,庞晓非认可原审判决结果,请求驳回庞连杰的再审申请。徐翠林口头答复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庞连生、庞连荣、庞连第、庞某1、庞连杰、庞某2系兄弟姐妹关系;徐翠林与庞连生曾系夫妻关系,庞晓非、庞晓旭系庞连生与徐翠林的婚生子。据证人庞某1、庞某2的证明,案涉房屋系其父庞仲元生前单位分配的公产房,庞仲元生前将房屋给庞连生一家居住,动迁后的新房在1995年庞连生与徐翠林离婚时,协议归徐翠林居住,徐翠林、庞晓非、庞晓旭一直在该房居住。且动迁房补差款、进户费、房子的装修费均由庞连生一家支付;案涉房产的供热费及物业费缴纳收据等均证明缴款人系庞晓旭、庞晓非。庞连杰没有证据否定上述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其主张成立。同时,在未妥善处理庞连生一家支付的动迁房各项费用的情况下,庞连杰请求徐翠林、庞晓非从争议之房迁出,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支持,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庞连杰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庞连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