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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衡水邦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邦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5民催4号申请人:衡水邦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法定代表人:张弘,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申请人衡水邦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衡水邦泰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29703835、票面金额13155元出票人为国药控股三门峡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水邦泰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衡水邦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军林审判员  万娅飞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