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秀玲,贾连春,卢芳,耿随生,于传夫,于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于秀玲,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贾连春,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卢芳,女,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耿随生,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于传夫,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于爱兰,女,195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秀玲、贾连春、卢芳、耿随生、于传夫、于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秀玲、贾连春、卢芳、耿随生、于传夫、于爱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5年10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耿随生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3518号2号楼1-1602房产一套;2017年7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耿随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汽车一辆。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查封的被执行人耿随生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3518号2号楼1-1602房产一套,因有抵押,现不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耿随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250000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帅 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702执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于秀玲,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向阳路水巷子小区4号楼3单元101室。身份证号:370702196905142620。被执行人贾连春,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凤凰街88号5号楼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370704196501230010。被执行人卢芳,女,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北关办事处后羊角埠村29号。身份证号:370702197608184845。被执行人耿随生,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道办事处耿家柳沟村131号。身份证号:370704197702050213。被执行人于传夫,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北关办事处后羊角埠村27号。身份证号:370702196311134834。被执行人于爱兰,女,195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北关办事处后羊角埠村27号。身份证号:370702195808264840。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秀玲、贾连春、卢芳、耿随生、于传夫、于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秀玲、贾连春、卢芳、耿随生、于传夫、于爱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5年10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耿随生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3518号2号楼1-1602房产一套;2017年7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耿随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汽车一辆。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查封的被执行人耿随生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3518号2号楼1-1602房产一套,因有抵押,现不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耿随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250000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芃人民陪审员张绪苓人民陪审员朱红霞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