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9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宁波新中讯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9297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208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新中讯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竺家巷95号大沙泥街54号(8-17)(8-18)。法定代表人:项剑强。被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深石明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亚军,北京市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中讯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被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和解并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铁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