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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覃永才与被告刘永贵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永才,刘永贵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741号原告:覃永才,男,1940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文(特别授权),达州市通川区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贵,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永才诉被告刘永贵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永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覃永才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覃永才负担。审判员  曾德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念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