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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二妮、李天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二妮,李天豪,李明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86号申请人张二妮,男,194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李天豪,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李明奇,成年,住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天豪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明奇名下的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张利红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大鸿路与栖霞街交叉口东南角7层701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为申请人张二妮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李天豪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明奇名下的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明奇名下的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属肇事车辆);二、查封担保人张利红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大鸿路与栖霞街交叉口东南角7层701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上述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张二妮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申万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建军书 记 员 周垚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