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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朱根本与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根本,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626行初22号原告朱根本,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岑川镇。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北京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炎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汤稳舟,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律已,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根本因认为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6月18日,原告朱根本向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被告用纸面的方式向其邮寄提供“蒙华”铁路岑川段工程建设项目的如下政府信息:1、征地补偿方案;2、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公示;3、拆迁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公示;4、用地预审意见;5、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6、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7、征地方案的公告;8、征地方案及批准文件;9、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调查结果及审查意见;10、征拆资金概算总额、专户专储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11、征地公告。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原告朱根本诉称:我的房屋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岑川镇大义村423号,因“蒙华铁路岑川段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上述房屋处于被拆迁范围。目前正就安置补偿事宜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尚未达成一致。为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我于2017年6月18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告申请了关于“蒙华铁路岑川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一书四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公示、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公示、征地补偿方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征地方案的公告、征地方案及批准文件、征地公告、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调查结果及审查意见、征拆资金概算总额、专户专储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7年6月21日签收了快递,但至今被告未对我的申请事项进行公开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未答复和未公开的行为己超出上述法定期限,请求对被告不作为的行为确认违法,并判令被告对我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向我公开。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2、原告房屋所有权证;3、被告下设的岑川国土所出具的原告建房收取耕地占用税、办证费的收款收据;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表;5、邮寄申请表的查询单;6、朱志良等证人出具的证明;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辩称:1、我局没有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EMS快递签收记录”系邮政快递企业网站公示信息,没有提供我局签收回单,不能以此证明我局签收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我局至今也确实没有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2、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原告的申请和起诉重复。原告所诉“蒙华铁路岑川段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实际上原告所诉蒙华铁路岑川段是“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湖南段)工程建设用地(岳阳市段)”的一部分,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且我局无法通知到原告。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湖南段)工程建设用地(岳阳市段)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原告已经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且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为平江县人民政府的国土行政职能部门是上述信息的制作单位和公开单位,且已经主动张贴公示,原告的申请和起诉重复;3、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湖南段)工程建设用地(岳阳市段)相关信息已经公开,原告起诉我局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湖南段)工程建设用地(岳阳市段)征收土地公告(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24日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集体村组张贴公告公开公示(包括原告所在岑川镇大义村麻衣组)并在平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布;该项目的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农用地转专用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一书四方案等均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其他被征地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拆迁房屋调查结果、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属申请公开内容,因原告提供通信地址位于北京市,我局通过其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不能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取相关复印、邮寄费用。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原告,原告起诉我局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4、征拆资金概算总额、专户专储及足额到户证明文件不属于应当公开内容,原告申请公开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第三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五条“(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之规定,征拆资金概算总额、专户专储及足额到户证明文件不属于主动公开内容且与原告的生产、生活需要无关,原告申请公开没有法律依据;5、我局不是征地审批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文件第二条(四)“……征地批准后,批准一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征地规模、用途等征地审批信息。”征地审批信息由批准一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开,我局不是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湖南段)工程建设用地(岳阳市段)征地审批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综上所述,我局没有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起诉我局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我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已经公开,征地审批信息公开的主体为批准一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我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用以证明原告已以平江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该项属重复申请;2、预征地公告、大义村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拟征地告知书及送达证、放弃听证决定、平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及送达证、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送达证、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照片,用以证明蒙华铁路建设用地征地的上述内容已在原告所在村组张贴公示的情况;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国土资源部土资〔2016〕223号批文,用以证明蒙华铁路建用地征地已审批,同意公示;4、原告家庭人口调查情况登记表、房屋拆迁补偿一览表、房屋分户平面图,用以证明原告属被拆迁户;5、蒙华铁路平江段第二批次征拆安置补偿费用统计表、岑川镇大义村征地补偿协议书、蒙华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大义村征收补偿明细表、征地补偿结算收据,用以证明拆迁安置正在进行,有关政府信息可以提供。经庭审质证,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是在起诉之后被告公开的,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证据2中的岑川镇大义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不是事实,没有开过村民代表大会,对大会决定的六项内容不知情也没有参加过讨论,大会上的签名不是六位村民代表本人所签,证据2中的其他证据及证据3、证据4、证据5都是起诉后被告公开的,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证据3无异议,证据4申请表没有收到,证据5邮寄单没有签收记录,查询单上没有邮政公司盖章证实,证据6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证人身份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来源合法可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6,证人未到庭作证,且未提供证人身份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2016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用地批复,2015年9月8日,被告作出了预征地公告,同月18日作出了拟征地告知书,2015年10月8日,被告制定了“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016年1月19日平江县征地拆迁中心与岑川镇大义村村委会订立征收土地补偿协议;2017年1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因原告居住的平江县岑川镇大义村423号处于上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需征地拆迁,2017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向其公开政府信息,被告未予答复,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个,现分别评判如下:一、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申请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案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产生的争议,原告提供了盖有邮戳的邮政特快专递及网上查询单,证明2017年6月21日被告用盖收发章的形式签收了其邮寄的申请,应认定被告已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被告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被告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既不予答复又不公开有关政府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违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是否是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由被告制作的外还有被告获取由其保存的政府信息,原告申请后,被告负有对其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规定征地审批信息由负责批准的主管部门公开抗辩,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三、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如存在不准确以及重复申请如何处理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认为“蒙华铁路岑川段项目”不存在,应当主动与原告联系,对其申请的内容予以更改,而不应成为其不予答复的理由。另外被告认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原告已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现又向被告申请公开属重复申请,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本案原告就上述信息是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所以不属于重复申请,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四、对原告提出公开征拆资金概算总额,专户专储及足额到户证明的申请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被告认为上述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也应对原告履行告知并说明理由的法定职责。综上,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被告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朱根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二、由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朱根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并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霞审 判 员  李军友人民陪审员  王亚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