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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2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楚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楚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210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楚江,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张楚江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556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项第一项第四款:被告人张楚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 彦 卿审判员 肖 伟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