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梦甜与刘永亮、河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梦甜,刘永亮,河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2250号原告徐梦甜,女,200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法定代理人徐保国,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刘永亮,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河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王桂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京深路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梦甜诉被告刘永亮、河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梦甜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永亮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亮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梦甜撤回对被告刘永亮的起诉。审判员 崔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