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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邱宜进、吴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宜进,吴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邱宜进,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吴志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5)松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邱宜进与吴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将以上财产查控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积标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史跃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理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