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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廖锦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锦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1074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锦潮,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7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锦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116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廖锦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对扣押的8.83克氯胺酮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对扣押的被告人廖锦潮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犯罪工具手机1台及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廖锦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锦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廖锦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锦潮撤回上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刑初1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卫玲审 判 员  唐毅军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慧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