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勇、中山尚品商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中山尚品商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冰(系上诉人李勇的妻子),住河南省泌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尚品商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顺显。上诉人李勇与被上诉人中山尚品商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勇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其与被上诉人中山尚品商标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李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