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冠县五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郑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五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新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469号原告:冠县五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建安商贸城一期E4号。法定代表人:樊洪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振瑞,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冠县五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冠县。被告:郑新卫,男,成年,汉族,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五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冠县五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郑新卫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冠县五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冠县五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华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