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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潘文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潘文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514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下马村。法定代表人:马德胜,总经理。被告:潘文方,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文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3民初1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086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4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