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755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