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永林与被上诉人陈淑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永林,陈淑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林,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玲,女,1944年12月30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琴(系陈淑玲的女儿),女,1971年6月7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上诉人高永林因与被上诉人陈淑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永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卫平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沈洋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仇长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