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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永林与被上诉人陈淑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永林,陈淑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林,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玲,女,1944年12月30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琴(系陈淑玲的女儿),女,1971年6月7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上诉人高永林因与被上诉人陈淑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永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卫平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沈洋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仇长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