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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白某1、白某2与白某3、刘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白某3,刘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996号原告白某1,女,现住葫芦岛市。原告白某2,现住沈阳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葫芦岛市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葫芦岛市。被告白某3,男,住葫芦岛市。被告刘某,女,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张某,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某1、白某2诉被告白某3、刘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白某1、白某2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1、白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450.00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00元,合计2,970.00元,由原告白某1、白某2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