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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黄伟与黄明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住遵义市播州区。被执行人:黄明航,男,1978年9月19日生,无业,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黄伟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黄明航归��申请人黄伟欠款12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35元、执行费172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10月2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明航司法拘留十五日,在被执行人黄明航缴纳8000元执行款,申请人同意提前解拘以便协商剩余还款事宜。2017年11月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依法查封该房屋,由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要求法院处置该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黄明航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黄伟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瑜